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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卫健委发文:诊所实行备案制,支持设备购置

发布日期:2019-06-12 11:09:51 浏览次数:337

来源:国家卫生健康委

最新消息!国家卫健委等五部门联合发文,诊所行业迎来重大改变!


近日,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制定了《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并发布相关政策解读。



决定在2019至2020年,在10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,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,并在全国推广。


开展试点工作的十大城市:


北京、上海、沈阳、南京、杭州、武汉、广州、深圳、成都、西安。


目标


诊所规范化、标准化水平全面提升,在为基层提供常见病、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方面发挥更大作用,形成更多高质量、高水平的诊所,成为公立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。


去年6月,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曾透露,鼓励诊所发展的相关文件正在征求意见,将鼓励医生全职或兼职开诊所,简化审批手续。现在,文件终于正式下发,一大波机会正在袭来。


主要措施有:


1
诊所实行备案制管理


终于等到这一天!《意见》规定,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不作限制。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,报所在地县(区)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,发放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后,即可开展执业活动。


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、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,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。


在这之前,只有中医诊所享受备案制管理。在全科诊所方面,也只有若干地区推行备案制。如去年7月份上海出台的《关于推荐健康服务建设55条意见》,支持具备全科医师资质的执业医生开办全科诊所,并实行备案制。


如今,《意见》支持在十大试点城市实行诊所备案制管理,不再只局限于中医诊所或全科诊所等,专科诊所一样可以享受这项待遇。这可谓是我国在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中的又一重要举措。


2
修订《诊所基本标准》,重点审核医师资质和能力


《意见》要求调整《诊所基本标准》。


《意见》提出诊所是提供常见病、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。


各试点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《诊所基本标准》,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,从重点审核设备设施等硬件调整为注重对医师资质和能力的审核,在诊所(不含中医诊所)执业的医师要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。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印发《诊所基本标准》。


因此,根据《意见》要求,今后政府在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时,审核重点将由“硬件”转为“软件”,更加注重医师质量,从而在根本上提升诊所服务质量。同时这也表明,今后在诊所医生资质方面监督力度会加大。


3
鼓励医师兼职开诊所


允许医师兼职开诊所的政策终于上升到国家层面,专科诊所和全科诊所都可以实现。


《意见》指出,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,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,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。


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,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,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。


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要按照多点执业有关要求,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、权利和义务,对其在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、任务量、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等提出具体要求,确保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能够完成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。


在此之前,2017年,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被修订,其中删除了“医疗机构在职、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”,自此,国家释放出在职医生可以开办诊所的信号。


后来,一些地方开始允许在职医师或退休医师到基层开诊所,以补充基层医疗资源。这次《意见》不再只停留于基层兼职开诊所,而是只要符合条件要求,就可以兼职开诊所,确实是迈出飞跃性的一步。


4
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


医生集团时代来了。《意见》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,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。


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、集团化诊所,形成规范化、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。


连锁诊所具有良好的“品牌信任感”,其发展蕴藏着巨大潜力,如今国家积极提供政策支持,是连锁诊所发展的绝佳时机。


5
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,实现医疗资源共享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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